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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的通知
一、文件的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三款關于:“決策機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的規定,針對《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試行)》《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的實際情況,結合法治廣東建設考評的要求,需修訂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和聽證目錄。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二)行政法規
1.《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
2.《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三)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1.《自然資源聽證規定》
2.《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二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3.《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
4.《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
(四)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1.《廣東省價格聽證目錄(2018年版)》
2.《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
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將鄉鎮及以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批復權限委托地級以上市行使的決定》
(五)參考文件
《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廣東省司法廳征求意見稿)
三、編制內容說明
修訂工作主要是在《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試行)》(茂府辦〔2018〕68號)《茂名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茂府辦〔2017〕79號)的基礎上,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款關于:“本條例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的規定和第三條第二款關于“法律、行政法規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工作,修訂了12個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和9個重大行政決策聽證事項。
主辦:茂名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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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及技術支持:南方新聞網
粵ICP備05085994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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